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土地所有权与法律

证明受保护土地的合法权利

生物多样性信用体系的参与方必须证明其对土地享有合法权利。信用可授予土地所有者和守护者,以及对土地享有其他类型权利的个人和组织(即狩猎权)。所有对土地享有合法权利的各方,都必须因保护而非开发利用土地而获得相应回报。项目应提供所涉财产权和土地面积的说明。

土地权利可因地点而异,且必须符合司法辖区要求。该方法学专门设计为,在原住民(IP)和当地社区(LCs)虽不具备完整土地权利但能够提供明确的土地占有证明时,允许其参与保护活动。哥伦比亚国家司法辖区的土地核验程序示例如下(附录B).

ISBM承认以下类型的合法权利:

  • 以产权形式体现的合法所有权,或

  • 土地使用权(例如狩猎权或采伐合同),或

  • 守护权(允许当地群体在该领土上居住并维持生计)。

BCP必须证明,或取得项目活动实施所在土地及边界的个人、公共或集体组织、权利持有人或管理人的明确书面授权。如适用多种类型的合法权利,则所有相关方均须提供授权。对于私有土地,必须由土地所有者或权利持有人出具明确证明,授权实施BCP。

基于政治、社会和文化层面的考量,尤其是在历史上生物多样性丰富的区域,ISBM提供以合法守护权而非要求土地绝对所有权的安排。从文化角度看,许多原住民并不承认人类对自然资源享有“所有权”。在多次场合,ISBM共同发起方均强调,土地不能被拥有,只能被守护。在其他情况下,国家政府可能依法保有相关土地的权利,并禁止原住民取得完全合法所有权。在缺乏土地合法产权的情况下,BCP可在提交必要文件后,使用监护权或土地守护权证明(例如,见 附录B)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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